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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昨(廿一)日在報紙購買兩個全版跨頁版面,刊登十月二十四日公告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九案至第十五案之行政院意見書,是否合乎《公民投票法》規定需編印公民投票公報,及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如今中選會以報紙公告取代是否合法有效?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於昨(二十一)日表示:「政府機關應依法行政,法律要明文規定才可以取代,公投結果要能將人民的真意,真正表達出來。」依《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規定,主管機關(中選會)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將政府機關(行政院)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公告。第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彙集前條(第十七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因此,中選會之公告要依據《公民投票法》之規定,才合乎法律規定及有效,現中選會不依公投法規定,及編印正確之公民投票公報,並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而採公投法並未明文規定之作法,明顯於法不合也無效。本次九合一選舉合併公投案,在選舉後,如有民眾或團體對於本次公投是否合乎公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及公投是否有效,因適法性有疑慮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需依據法律,依目前情況,中選會既未依公投法第十八條編印正確的公民投票公報,且未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屆時法院審理極可能認定本次公投未依據公投法規定及未完成公投法規定之法定程序,而判決本次公投無效,屆時恐白忙一場,而且中選會正副主委及相關業務人員等,還將面臨賠償國家公帑損失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與相關法律規定,恐將面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問題。依主計總處正式公布之九合一大選合併公民投票案十案,關於本次公投之動支經費,依《預算法》第七十條第三款核定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共動支十四億九四六八萬餘元用於本次公投,包含辦理十案全國性公民投票十四億二四二三萬餘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匭及遮屏採購作業四九九七萬餘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聽證會及名冊查對作業一七九八萬元、辦理電子連署系統二五○萬元等。【中央社台北廿一日電】中選會將於報紙、網路刊登公投第九至第十五案於十月廿四日公布的意見書。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今天表示,所需經費約新台幣九三一萬元,「會用預備金、二備來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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